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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倘屬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請於開工時檢具逕流水削減計畫報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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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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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汙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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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時請檢附「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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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請檢附審驗機關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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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竣工時其污水處理設施需檢附施設之過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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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之維護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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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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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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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整界線及通路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型式分割地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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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使用使照前,完成路面鋪設及排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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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彰化縣政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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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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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111年8月5日申請建築執照第一次變更設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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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人為黃亮焜建築師事務所,變更為林春宏建築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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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人原設計為黃亮焜建築師事務所,變更為林春宏建築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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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001層原樓層高度3.4m,變更高度3.75m,增加0.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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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上001層原申請面積325.38㎡,變更339.82㎡,增加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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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地上002層原樓層高度3m,變更高度3.2m,增加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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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上002層原申請面積338.32㎡,變更347.34㎡,增加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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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地上002層原陽台面積0㎡,變更33.92㎡,增加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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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地上003層原樓層高度3m,變更高度3.2m,增加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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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地上003層原申請面積338.32㎡,變更347.34㎡,增加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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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地上003層原陽台面積0㎡,變更33.92㎡,增加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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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突出物001層原樓層高度3m,變更高度3.2m,增加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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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物001層原申請面積162.92㎡,變更86.22㎡,減少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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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原設計建築物高度9.75m,變更為10.45m,增加0.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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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簷高9.6m,變更為10.3m,增加0.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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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築面積338.32㎡,變更為350.54㎡,增加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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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總樓地板面積1164.94㎡,變更為1120.72㎡,減少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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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請建蔽率43.16%,變更為44.72%,增加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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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請容積率:127.84%, 變更為:132.6%,增加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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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程造價:6,407,000元,變更為:6,537,080元,增加:13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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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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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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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間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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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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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鄰房糾紛情事,並需取得鄰房所有權人之和解同意書後,作為後續請領使用執照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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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所111年8月3日北鎮建字第1110011739號及同年月29日北鎮建字第1110012990號函通知,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違反建築法第39條,未依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罰鍰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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