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先行動工罰款6000元
|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2 |
已檢附彰府水管字第1130068243號剩餘土石方收容核備函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4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7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8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
9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申辦工廠登記。
|
10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1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危險品倉庫(I)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12 |
併案申請拆除執照(一)拆除地址: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19鄰彰濱東十一路15號。(二)拆除物概要:拆除雜項工作物:滯洪池甲167.27㎡、滯洪池乙216㎡,及拆除貯油亭28.56㎡。
|
13 |
使用執照字號:(106)府建管(使)字第0454267號使用執照,部分拆除後,總樓地板面積為5365.1㎡,俟拆除完竣後申辦使用執照時,併案加註於該使用執照上。
|
14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11.8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15 |
拆除烤漆鋼板及鋼骨等,運至資源回收場回收再利用。
|
16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17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18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19 |
建照申請人注意遵守及督促承攬其各項營造工程之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僱員工申報加保。
|
20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21 |
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期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同時不得於施工期間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請依規辦理。
|